監理單位依據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和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各項法律、法規文件和建設單位與施工承包人(包括供貨人、服務人)簽定的各項合同文件,承擔本工程施工階段和保修階段的監理工作。
現場監理機構應堅持預控為主和以動態控制的運行機制,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、完善的管理制度,規范化的監理工作程序,先進的工作手段,根據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要求,站在公正的立場上,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。
現場監理機構應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監理措施,采用見證取樣、旁站、巡視、隱蔽驗收、平行檢驗等方式實施監理。監督和證實承包人(包括供貨人、服務人)是否嚴格按其所約定的合同要求履行合同。
監理機構的主要工作職責范圍包括對整體工程(包括施工前期準備階段,施工階段,竣工驗收階段和工程保修階段)進行質量控制、進度控制、投資控制、合同管理、安全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等。并做好對參建各方、各個專業的組織協調工作。